第十六條 申請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資質的企業,應向銷代分會提交下列材料:(一)營業執照;(二)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開辦申請登記表;(三)航空運輸企業委托銷售代理意向書;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五)至少三本該公司所持有的航空運輸相應業務崗位合格證書;;(六)《資質認可擔保函》(七)申請貨運銷售代理資質的,還應提交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貨運安保方案及符合安全運行條件的證明材料;(八)自律承諾書